仓储内装运输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强化服务质量,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 甲方运输仓储责任:
1. 甲方将乙方作为其运输业务的首选合作伙伴。
2. 甲方一般应在48小时前书面通知乙方,如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4小时前须向乙方提出托运要求。
3. 甲方的书面托运应写明目的港、预计货物到达时间、联系方式、有关单证等详尽的作业要求,如有更改的一律以书面形式更改。
4. 甲方应提供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目的港、船期等有关详细资料,如有变更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更改。
二. 乙方运输仓储责任: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在同等条件下,首先确保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2. 乙方设专人负责甲方的业务,接到甲方所提供的单据后,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各项服务,按甲方提供的文件安排卸货装箱,如为拼箱或集运货应根据进仓单、提单号、唛头、订单号、款号及不同的包装进行卸车理货,量尺,并妥善保管货物,装箱作业应谨慎操作,确保货物安全,上述服务如有工作中不明确的,应及时与甲方进行联系确认。
3. 乙方装箱接货时对于包装淋湿,残损或处于非正常状况的货物应报甲方处理,征得甲方意见后方可考虑接货与否。
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箱封号,拼箱、集运货物入库后,乙方应提供丈量尺码等服务并将实际情况发送给甲方。
5. 对陆运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疑难问题(包括车损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6. 乙方保证向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的服务。
7. 乙方负责按结算附件所规定的要求按时向甲方递交结算单据并配合甲方做好核对工作。
8.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及其客户资料提供其他单位及个人。
9. 实行24小时收、发货,如货物发生丢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乙方应赔偿延期交货的损失(不可抗力除外),货主自派车辆来提货,一定要让司机签收后备案。
11. 如果由乙方工作失误,如箱号错误及晚进港造成未能正常出运的,所造成的责任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结算:
所有费用按月结算(除代垫费用),乙方每月5号传真甲方上月的费用清单,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出发票,然后在20天左右将费用及时支付给乙方。
四. 协议的修改与弃权:
1. 对于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的修改,增加及删除必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2. 协议双方如需增加服务内容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约定。
五. 索赔:
1. 所有争议及索赔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
2. 在追索一方责任时,提供必要及有效的资料作为凭证。
3. 在发生争议及索赔时协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进行妥善磋商解决,且在解决过程中双方无权单方面自行扣款或扣货。
六.协议的执行性:
本协议及附件所列部分条款因失效或不可抗力而无法执行,不应视为违约。而协议其余条款的实用性不因此而受影响,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仍然有效。
协议的完整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协议适用的法律及仲裁:
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或索赔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定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 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1.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开始,有效期12个月,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
2. 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协议规定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应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
九. 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