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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物权 “蓝色国土”
 作者: 律师@上海   发表日期: 2008-01-19    复制链接    收藏

   世界历史上,16世纪以来产生过世界影响的大国几乎都是海洋强国,21世纪更被称之为海洋世纪。
来自国家海洋局的数据显示:我国海洋产业总产值已从1978年的60多亿元猛增到了2006年的1.8万亿元。如果按照新的统计口径,2006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已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高达10%。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政府的主张,我国管辖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具有完全主权的内水和领海海域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
我国海域物权制度:
1993年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并提出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这是我国海域物权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表示,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是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重大完善,这部法律首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并将海域从公法上的自然资源或者国际法上的主权课题,转化成为一种私法上的物权课题,国家可以利用私法的手段进行调整。
  
  “但是这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使这种权利难以纳入到物权的体系中并受到保护。”王利明认为,“物权法第一次确认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海域使用权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制度空间,当海域使用管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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