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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威船案”一审判决
作者: 律师@上海
发表日期: 200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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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原告: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
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案由:租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0.33亿元
一审法院:上海市海事法院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日币29亿多元(约合人民币1.9亿元)
新华网消息:
上海海事法院2007年12月7日一审宣判一起日本侵华时期遗留下来的对日索赔案胜诉,判决被告、已收并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约日币29亿多元(约合人民币1.9亿元)。
案情:
索赔案源于日本侵华时期的一桩租船合同纠纷。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原中威公司的“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
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从1958年起,船舶所有人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20.33亿元。
已收并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而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具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