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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诉讼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作者: 律师@上海   发表日期: 2007-12-02    复制链接    收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还可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
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八、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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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818 于 2007-12-2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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