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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合作协议(修改版)
 作者: 仓库内装专家   发表日期: 2007-11-14    复制链接    收藏

   内装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进、出口内装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
1. 甲方将公司内装运输交乙方承担,乙方应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
2. 甲方在内装货物运输方面给予乙方提供方便,甲方应以书面传真告之乙方有关信息,以便乙方安排装箱、接货、派车。
3. 内装运输托单应写明:船名、航次、关单号、装箱要求、品名、件数、箱量、箱型及货物进仓日期及时间、要求装箱日、并提前3天将详细的内装计划工作联系单(必须写清中转港)传真给乙方。
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箱号、封号。并在内装货物装箱进港完毕将相关内容通知甲方。
5. 在内陆运输过程中,如乙方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内装费率根据双方所协商确认的运价,如有新的要求,双方协商确认。
二:双方职责:
(1) 乙方提供设施良好的集货仓库,设专人负责甲方的业务,接到甲方所提供的单据后,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各项服务,按甲方提供的文件安排卸货、装箱,并妥善保管货物,装箱作业应谨慎操做,确保货物安全。
(2) 乙方装箱接货时对于包装淋湿,残损或处于非正常状况的货物应报甲方处理,征得甲方意见后方可考虑是否接货、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给予配合。
(3) 甲方客户送货至乙方仓库后,乙方应尽快安排卸货。
(4) 乙方提箱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箱封号,货物装箱后,应提供丈量尺码等服务,并提供一张货物照片:如甲方有要求,乙方还应提供装货实景照片。
(5)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每周七日每日24小时的服务。
(6)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及其代理客户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 如因货主退关自派车辆来提货的,应让司机付清所有费用并签单备案。
(8) 箱子进港后,乙方应及时在第一个工作日将所有相关的费用传真至甲方,让甲方确认。
(9) 放设备交接单后,乙方协助核对设备交接单的中转港代码,如与甲方提供的不一致,应及时告之甲方,(但设备交结单上面没有中转港的除外)。
(10) 乙方及时将每票货物到货情况和进港情况通知甲方操作。
2. 费用标准:
(1)内装箱收费:RMB500元/20,RMB800元/40(洋山港另加500元/20,800元/40 )
(2)普通货物上下车费:RMB20元/CBM,RMB20元/TON 。

(3)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倒箱费,甲方确认后支付RMB 250元 /20,RMB 500元 /40:
(4)进口货入仓拆箱费及落箱费RMB /20:300元GP,RMB /40,600元GP。(不含还箱费)
(6)港区内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7)代打托盘:免熏蒸120元/托、杂木80元/托,客户自送托盘由乙方帮忙打托则只收材料费:30元/托。

三.费用结算
(1) 每月5号将上月1日-30日(31日)发生业务对帐单传真给甲方,需注明甲方的船名航次,提单号等内容。
(2) 收到对帐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给乙方:乙方在甲方确认后出具正式发票。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之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行延期。本协议受有关经济合同法保护。
五: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并以新签附件为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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